创新活水浇灌三秦“常青树”
——写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即将实施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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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晓辉 熊烈
一年前的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瞄准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堵点卡点,以为民营企业打造“百年老店”护航、让民营经济长成“常青树“为导向,广泛立法调研,征求公众意见,科学缜密论证,全力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在三秦大地落地见效。
2026年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2025年,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达18400.72亿元,同比增长5.5%,占GDP比重达50.3%;实有民营经营主体586.61万户,占比高达97.68%,民营企业纳税、进出口等核心指标稳步提升。民营经济已成为陕西经济中富有活力、潜力和创造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出台,增强了民营经济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协调性,把我省对民营经济的各项支持保障措施落到了实处。
公平竞争
长期以来,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招投标歧视、要素获取不均等问题,制约着民营经济壮大发展。《办法》明确,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在负面清单之外违规增设或者变相设置市场准入许可和限制性条件。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西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倪楠表示,《办法》以法律形式固化公平竞争机制,打破所有制壁垒,让民营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市场角逐,真正实现国企民企同台竞技、相融共生,最大限度释放民间资本投资热情与市场活力。
公平的市场环境是民营企业安心经营、深耕发展的底气。《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及时清理、废止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有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形式;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规定要求的业绩等条件;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和服务,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等活动的条件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办法》明确禁止各类变相限制、排斥民营主体的行为,让所有市场主体同一起跑线上参与竞争。”列席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省人大代表、弘健体育文化发展(西安)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珑说,制度的护航,打破了有形无形的“玻璃门”,将坚定发展信心,依法诚信经营,积极抢抓发展机遇,做大做强实业,为陕西经济发展贡献民企力量。
科技创新
以科技创新引领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是陕西着眼长远发展的战略布局。《办法》进一步明确健全民营经济组织梯度培育体系和重点创新领域,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产业发展趋势,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和本省科技攻关项目,以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为重点,加强高质量科技供给,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
以民营创新为主体的陕西天成航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央财政重点支持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陕西省钛及钛合金产业链“链主”企业。“民营企业已从数量扩张阶段进入质量增长阶段。”公司总经理车伟说,《办法》细化扶持举措,在研发补贴、项目申报、人才引育、成果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深耕核心技术、打造自主品牌,让民营企业敢于创新、安心创新。
《办法》指出,要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履行共享义务,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购置和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工程和科技信息资源等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使用,提高科学技术资源利用效率。
“陕西高校院所科研实力雄厚,拥有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和专业化技术人才,具备面向社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一直从事科研公共平台建设、设备资源面向社会开放管理工作的西安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实验中心主任高禄梅表示,要根据《办法》规定,发挥高校院所的科技资源优势,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攻关,通过技术集成创新,提升科研公共平台对创新型民营企业发展的技术支撑。
投资融资促进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和本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项目长效机制,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具有陕西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本省现代化能源、先进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参与特色现代农业建设,推动关中科技赋能创新升级、陕北能源革命转型升级和陕南生态优先绿色升级。
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海怡认为,《办法》立足陕西地域特点和产业特色,将政策引导与法治保障相结合,打通了民营经济参与重大项目的渠道,精准对接全省三大区域发展定位与重点产业布局,既细化了上位法要求,又贴合陕西发展实际,将有效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助力全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传统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抵押物少、信用评价偏低”的痛点。《办法》明确提出,引导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信用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陕西),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提供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差异化信贷政策’‘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等都在《办法》里有所体现。”陕西省中小企业协会会长王发友说,融资难题得到有效解决,发展底气愈发充足,中小民营企业不再“年年难过年年过。”
民营经济的发展举足轻重,一直发挥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随着《办法》全面落地生根,全省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创新驱动的发展态势、高效贴心的政务服务、精准有力的金融支撑将持续优化。相信在法治护航、多方赋能之下,全省民营经济活力将不断迸发、实力持续攀升,为陕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强劲动力。
一年前的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瞄准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堵点卡点,以为民营企业打造“百年老店”护航、让民营经济长成“常青树“为导向,广泛立法调研,征求公众意见,科学缜密论证,全力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在三秦大地落地见效。
2026年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2025年,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达18400.72亿元,同比增长5.5%,占GDP比重达50.3%;实有民营经营主体586.61万户,占比高达97.68%,民营企业纳税、进出口等核心指标稳步提升。民营经济已成为陕西经济中富有活力、潜力和创造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出台,增强了民营经济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协调性,把我省对民营经济的各项支持保障措施落到了实处。
公平竞争
长期以来,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招投标歧视、要素获取不均等问题,制约着民营经济壮大发展。《办法》明确,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在负面清单之外违规增设或者变相设置市场准入许可和限制性条件。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西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倪楠表示,《办法》以法律形式固化公平竞争机制,打破所有制壁垒,让民营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市场角逐,真正实现国企民企同台竞技、相融共生,最大限度释放民间资本投资热情与市场活力。
公平的市场环境是民营企业安心经营、深耕发展的底气。《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及时清理、废止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有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形式;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规定要求的业绩等条件;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和服务,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等活动的条件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办法》明确禁止各类变相限制、排斥民营主体的行为,让所有市场主体同一起跑线上参与竞争。”列席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省人大代表、弘健体育文化发展(西安)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珑说,制度的护航,打破了有形无形的“玻璃门”,将坚定发展信心,依法诚信经营,积极抢抓发展机遇,做大做强实业,为陕西经济发展贡献民企力量。
科技创新
以科技创新引领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是陕西着眼长远发展的战略布局。《办法》进一步明确健全民营经济组织梯度培育体系和重点创新领域,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产业发展趋势,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和本省科技攻关项目,以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为重点,加强高质量科技供给,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
以民营创新为主体的陕西天成航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央财政重点支持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陕西省钛及钛合金产业链“链主”企业。“民营企业已从数量扩张阶段进入质量增长阶段。”公司总经理车伟说,《办法》细化扶持举措,在研发补贴、项目申报、人才引育、成果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深耕核心技术、打造自主品牌,让民营企业敢于创新、安心创新。
《办法》指出,要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履行共享义务,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购置和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工程和科技信息资源等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使用,提高科学技术资源利用效率。
“陕西高校院所科研实力雄厚,拥有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和专业化技术人才,具备面向社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一直从事科研公共平台建设、设备资源面向社会开放管理工作的西安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实验中心主任高禄梅表示,要根据《办法》规定,发挥高校院所的科技资源优势,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攻关,通过技术集成创新,提升科研公共平台对创新型民营企业发展的技术支撑。
投资融资促进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和本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项目长效机制,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具有陕西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本省现代化能源、先进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参与特色现代农业建设,推动关中科技赋能创新升级、陕北能源革命转型升级和陕南生态优先绿色升级。
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海怡认为,《办法》立足陕西地域特点和产业特色,将政策引导与法治保障相结合,打通了民营经济参与重大项目的渠道,精准对接全省三大区域发展定位与重点产业布局,既细化了上位法要求,又贴合陕西发展实际,将有效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助力全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传统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抵押物少、信用评价偏低”的痛点。《办法》明确提出,引导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信用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陕西),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提供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差异化信贷政策’‘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等都在《办法》里有所体现。”陕西省中小企业协会会长王发友说,融资难题得到有效解决,发展底气愈发充足,中小民营企业不再“年年难过年年过。”
民营经济的发展举足轻重,一直发挥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随着《办法》全面落地生根,全省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创新驱动的发展态势、高效贴心的政务服务、精准有力的金融支撑将持续优化。相信在法治护航、多方赋能之下,全省民营经济活力将不断迸发、实力持续攀升,为陕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强劲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