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齐设施保障 守护寄递安全
《陕西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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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晓辉)5月27日,《陕西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拟对规划建设、安全保障、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强基础保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邮件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建设城市新区、商业区、开发区、旅游区、独立工矿区、城镇社区和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纳入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根据当地实际,开发村级寄递物流公共服务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鼓励和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为当地群众提供邮政快递服务。支持自动化分拣、无人仓、无人机、无人车、智慧邮局等新型设施设备建设,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邮件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仓储、客服、管理等环节的应用,提升生产、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益。鼓励和引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地处偏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开展邮件快件无人机配送服务。
安全保障方面,《修订草案》压实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收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证件,对寄件人进行身份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当场验视内件并做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或者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在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方面,《修订草案》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邮件快件电子运单单号资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对电子运单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
快递行业流动性大,从业人员权益受到用人单位和服务对象双向压力。为保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修订草案》明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健康保障。
《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强基础保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邮件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建设城市新区、商业区、开发区、旅游区、独立工矿区、城镇社区和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纳入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根据当地实际,开发村级寄递物流公共服务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鼓励和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为当地群众提供邮政快递服务。支持自动化分拣、无人仓、无人机、无人车、智慧邮局等新型设施设备建设,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邮件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仓储、客服、管理等环节的应用,提升生产、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益。鼓励和引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地处偏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开展邮件快件无人机配送服务。
安全保障方面,《修订草案》压实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收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证件,对寄件人进行身份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当场验视内件并做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或者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在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方面,《修订草案》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邮件快件电子运单单号资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对电子运单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
快递行业流动性大,从业人员权益受到用人单位和服务对象双向压力。为保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修订草案》明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健康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