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修改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完善行权内容 规范质询程序 明确提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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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张婷
 《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自1990年10月31日颁布施行以来,经1995年、2005年、2016年三次修正,在规范和保障我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全国人大陆续修改了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组织、选举以及代表履职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此次修改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确保法治统一的重要保证,也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更好适应新时代人大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人大工作法治保障的实践要求。
  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权内容
  对照地方组织法,此次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行使职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同时,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内容,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将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增加两项,分别作为第一款第(五)项:“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民生实事项目,并对项目实施情况依法开展监督;”和第(十)项:“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将第一款第(十二)项改为第(十四)项,修改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规范质询案处理程序
  此次修改规范质询案的处理程序,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一款中的“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大会期间负责答复。”作为第二款,修改为:“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乡镇人民政府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明确提名候选人有关规定
  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提名候选人的有关规定,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将第二款改为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大会制定的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将第十六条第三款调整作为第十八条第五款,修改为:“在第一次选举中未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未选足应选人数时,未选出的和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此外,还修改完善了乡镇人大主席团行使职权的有关内容,增加主席团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的规定和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明确在闭会期间可以选择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工作、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负责代表联络站建设和管理等内容;加强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明确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结时间,规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