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

——聚焦《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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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李程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实施了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持续提升。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紧跟国家立法步伐、立足省情实际、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陕西迅速启动地方配套立法工作,经多方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人大依法审议,形成了具有国家法律刚性、陕西地方特色、企业现实需求的地方性法规。
  《实施办法》共八章六十三条,分为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服务和保障、保护和规范、法律责任、附则。
  紧扣陕西实际 锚定发展痛点
  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政策法规,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聚焦陕西实际,《实施办法》在战略引领方面,规定本省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参与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西部陆海新通道、西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等建设,促进民营经济与县域经济、开放型经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
  在投资支持方面,《实施办法》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本省现代能源、先进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参与特色现代农业建设,推动关中科技赋能创新升级、陕北能源革命转型升级和陕南生态优先绿色升级。
  为了强化政策引导,激发投资活力,《实施办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扩大有效投资,引导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协同创新,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投资、技术对接、场景开放、数据共享等交流活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的产品和服务融入国有企业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推动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协同发展。
  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协同创新、资源共享机制,开展产业链共性技术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
  破除准入壁垒 保障公平竞争
  为了破除市场准入隐性门槛,维护公平竞争,《实施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在负面清单之外违规增设或者变相设置市场准入许可和限制性条件。
  《实施办法》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及时清理、废止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消除在经营运行、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对民营经济组织的各项不平等待遇。
  在平等合作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合作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不得利用行政职权、市场优势地位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不平等条件或者有其他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优化投融资环境 构建多元融资服务体系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融资支持。《实施办法》重点从融资服务、信贷支持、融资担保、科技金融等四个方面作了完善。
  在融资服务方面,《实施办法》明确,引导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信用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陕西),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实施办法》对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要求,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合理厘定担保费率,依法依规扩大业务覆盖范围,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对小微民营经济组织资产抵押、质押等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用。
  《实施办法》将科技金融服务“五项机制”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完善政府投资基金全周期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技术经理人奖励、全链条科学考核评价、包容性容错纠错、多层次风险分担、试点化创新实践等工作机制,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优质科技金融产品,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
  支持科技创新 加强高质量科技供给
  在创新导向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民营经济组织梯度培育体系,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产业发展趋势,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和本省科技攻关项目,以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为重点,加强高质量科技供给,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支持各类科技创新改革举措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先行先试,在运行机制、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探索创新,为支持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创新驱动服务。
  在开放共享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研机构与民营经济组织对接机制,引导省级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履行共享义务,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购置和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工程和科技信息资源等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使用,提高科学技术资源利用效率。
  在产学研融合方面,《实施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面向产业需求的技术创新和应用研究攻关机制,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各类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科研服务机构等建立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点实验室、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等各级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培育壮大战略科技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