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规范从优保障

《陕西省征兵工作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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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王晓辉)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源头工程、基础工程、战略工程。3月26日,《陕西省征兵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由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初步审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依法确定为应征公民。基层人民武装部和征兵工作站按照一定比例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并通知本人。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应当保持与应征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征兵工作站的联系,并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应征。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便利,不得阻碍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参加应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建立健全兵员预征预储工作机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技工学校,结合军队建设需求和院校学科专业特色成立军事兴趣类社团,提前培育储备志愿投身国防事业的优质兵员。
  《条例(草案)》特别明确,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