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深化全民国防教育
——聚焦新修正的《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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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程
全民国防教育是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人民军队的基础性工程,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全民国防意识的有效途径。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为深化我省全民国防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自1992年颁布实施以来,为全省国防教育的普及和深化提供了法治保障。但随着新时代国家安全形势的复杂深刻变化,条例部分内容已不适合继续使用。2024年9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进一步强化了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丰富了社会国防教育的方式途径,健全了相关保障措施,需要及时跟进修改我省条例。
修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军地协同,突出陕西实际、回应各方关切,不断增强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优化顶层规划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分工负责、军地协同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都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防教育。
在优化顶层规划方面,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协同同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协调驻地部队协同地方开展国防教育。
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党政机构改革相关要求,修改后的条例理顺了军地各部门、各单位职责,明确国防动员、兵役、退役军人事务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察、考核各级各类学校国防教育工作。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创新宣传报道方式,通过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推出优秀文艺作品、宣传先进典型、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等形式和途径开展国防教育。组织本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的国防教育工作,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司法、公安等政府其他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国防教育工作。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教学计划,设置国防教育课程。
拓展社会国防教育内容与形式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国防教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履行国防义务为目的,以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理论、知识、技能以及科技、法律、心理等方面为主要内容。
国防教育普及对象应当增强国防意识,学习国防法律法规,了解国防知识与军事常识,熟悉公民的国防权利,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国防教育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施教,采取专题讲座、报告会、知识竞赛、军事体验、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结合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军事日活动等形式,接受国防教育。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结合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进行国防教育。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国防教育学科建设,设置国防教育教研机构,配备专职教师,开设国防教育课程,进行军事训练,开展国防教育。
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开展国防教育。
初级中学和小学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思想品德教育与养成教育相结合,开展国防教育。
强化保障措施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对开展国防教育活动费用支出较大的国防教育基地,给予适当经费补贴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扶持,保障国防教育基地发挥作用。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军队人员、退役军人和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和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教学经费,在学校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额外增加学生负担。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物,支持国防教育事业。
全民国防教育是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人民军队的基础性工程,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全民国防意识的有效途径。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为深化我省全民国防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自1992年颁布实施以来,为全省国防教育的普及和深化提供了法治保障。但随着新时代国家安全形势的复杂深刻变化,条例部分内容已不适合继续使用。2024年9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进一步强化了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丰富了社会国防教育的方式途径,健全了相关保障措施,需要及时跟进修改我省条例。
修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军地协同,突出陕西实际、回应各方关切,不断增强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优化顶层规划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分工负责、军地协同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都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防教育。
在优化顶层规划方面,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协同同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协调驻地部队协同地方开展国防教育。
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党政机构改革相关要求,修改后的条例理顺了军地各部门、各单位职责,明确国防动员、兵役、退役军人事务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察、考核各级各类学校国防教育工作。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创新宣传报道方式,通过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推出优秀文艺作品、宣传先进典型、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等形式和途径开展国防教育。组织本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的国防教育工作,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司法、公安等政府其他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国防教育工作。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教学计划,设置国防教育课程。
拓展社会国防教育内容与形式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国防教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履行国防义务为目的,以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理论、知识、技能以及科技、法律、心理等方面为主要内容。
国防教育普及对象应当增强国防意识,学习国防法律法规,了解国防知识与军事常识,熟悉公民的国防权利,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国防教育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施教,采取专题讲座、报告会、知识竞赛、军事体验、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结合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军事日活动等形式,接受国防教育。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结合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进行国防教育。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国防教育学科建设,设置国防教育教研机构,配备专职教师,开设国防教育课程,进行军事训练,开展国防教育。
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开展国防教育。
初级中学和小学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思想品德教育与养成教育相结合,开展国防教育。
强化保障措施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对开展国防教育活动费用支出较大的国防教育基地,给予适当经费补贴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扶持,保障国防教育基地发挥作用。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军队人员、退役军人和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和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教学经费,在学校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额外增加学生负担。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物,支持国防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