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购买交强险发生多方 事故,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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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泽钰
机动车购买保险其目的是为了分散事故风险,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及时获得赔偿。那么,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部分车辆未购买交强险,被侵权人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23日,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超车时,与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的张某发生碰撞,致张某车辆失控,张某遂与前方对向行驶小轿车发生碰撞。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李某与驾驶小轿车的孙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的张某无责任。孙某在某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李某未投保险。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孙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和孙某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张某人身损害,孙某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李某虽然未购买交强险,但并不能免除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义务。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孙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张某的损失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李某本人各自承担50%的赔付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可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即李某行使追偿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购买保险其目的是为了分散事故风险,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及时获得赔偿。那么,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部分车辆未购买交强险,被侵权人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23日,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超车时,与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的张某发生碰撞,致张某车辆失控,张某遂与前方对向行驶小轿车发生碰撞。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李某与驾驶小轿车的孙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的张某无责任。孙某在某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李某未投保险。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孙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和孙某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张某人身损害,孙某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李某虽然未购买交强险,但并不能免除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义务。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孙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张某的损失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李某本人各自承担50%的赔付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可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即李某行使追偿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