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借名买房协议,房屋被卖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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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亚琳
 在房地产交易中,“借名买房”作为一种规避政策限制或满足特定需求的非典型操作,暗藏着复杂的法律风险与利益冲突,当实际占有人售卖房屋,借名人的损失谁担?
  基本案情:2016年,案外人蒲某为图公积金贷款利率低借用胡某名义购房,房屋总价40.5万元,首付款由蒲某支付,公积金贷款及装修贷款共计46万元由胡某及其配偶杜某办理。相关贷款银行卡由蒲某持有,房屋由其装修并实际入住,贷款亦由其负责偿还。2018年,蒲某在未告知胡某的情况下,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以胡某名义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将房屋出售给李某,合同总价款60万元。李某向蒲某控制的账户支付房款55万元。整个交易过程中,李某对蒲某冒用胡某名义卖房的行为并不知情。蒲某随后将房屋相关合同、发票及钥匙交付给李某。2023年,胡某因接到银行催款通知,方才得知房屋已被出售。此后,胡某夫妇开始承担贷款偿还义务。截至2024年7月,二人已累计偿还贷款本息3万余元,尚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万余元。胡某遂将蒲某、李某及房产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案涉房屋的首付款及2023年8月之前的贷款均由蒲某支付和偿还,购房合同及发票原件亦由蒲某持有,房屋亦长期由蒲某实际占有使用。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告胡某、杜某与蒲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被告李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案涉房屋,对蒲某借名买房的事实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且在交易过程中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胡某的损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损失应由存在过错的各方根据其过错程度分别承担。首先,蒲某未经胡某同意擅自出售房屋,是导致胡某损失的主要原因;同时,胡某在办理贷款后将款项交由他人使用,并将银行卡、购房合同及发票原件交由蒲某持有,长期未对房屋状况进行查看或询问,其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明显过错。法院综合认定蒲某与胡某、杜某共同承担80%的责任。其次,房产中介机构明知蒲某并非房屋登记权利人,却未向李某披露该情况,亦未就售房事宜向胡某核实,且在房屋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促成交易,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其对胡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借名购房存在“名义与实际权利分离”的天然风险,名义购房人需谨慎出借身份,对房屋及贷款事项尽到基本监管义务;实际购房人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因擅自处置房屋引发纠纷,从源头减少此类矛盾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