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守护世界文化遗产
《咸阳市彬州大佛寺石窟保护条例》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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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郭旭 李家兴)与闻名遐迩的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大雁塔等一样,位于陕西咸阳彬州的大佛寺石窟同属世界文化遗产之列。1月1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了《咸阳市彬州大佛寺石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1日起施行,以法治力量守护这一珍贵的世界文化遗产。
《条例》明确,大佛寺石窟保护工作应当贯彻文物保护工作方针,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根据《条例》,咸阳市人民政府、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大佛寺石窟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考古研究、文物修缮、修复、陈列展示、宣传教育、文化创意等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咸阳市人民政府每年从本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大佛寺石窟保护项目必要的补助;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佛寺石窟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条例》明确,大佛寺石窟保护的对象包括:构成大佛寺石窟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保护范围内洞窟建筑、洞窟崖面、古遗址等;洞窟内造像、题记以及构成洞窟整体的其他部分;文物藏品和其他重要资料;保护范围内地下文物;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对象。
在大佛寺石窟保护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大佛寺石窟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刻画、涂画、张贴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的;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的,或者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的;挖山取土、采石、采砂、开矿,修建坟墓,堆放垃圾、排放污水等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的;焚烧秸秆、草木、垃圾,或者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燃香等行为的;损坏水电气、通信和防雷、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的;擅自测绘文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拓印大佛寺石窟雕刻品的;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航空器低空飞行的;其他影响文物保护、文化传承利用和破坏历史风貌、周边自然环境的行为。
《条例》还明确,大佛寺石窟的利用,应当以保证大佛寺石窟及其附属文物安全为前提,促进文化旅游事业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文物保护成果。咸阳市人民政府、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支持大佛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大佛寺石窟数据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数字化展示和传播,宣传大佛寺石窟的优秀历史文化。
《条例》明确,大佛寺石窟保护工作应当贯彻文物保护工作方针,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根据《条例》,咸阳市人民政府、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大佛寺石窟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考古研究、文物修缮、修复、陈列展示、宣传教育、文化创意等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咸阳市人民政府每年从本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大佛寺石窟保护项目必要的补助;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佛寺石窟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条例》明确,大佛寺石窟保护的对象包括:构成大佛寺石窟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保护范围内洞窟建筑、洞窟崖面、古遗址等;洞窟内造像、题记以及构成洞窟整体的其他部分;文物藏品和其他重要资料;保护范围内地下文物;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对象。
在大佛寺石窟保护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大佛寺石窟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刻画、涂画、张贴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的;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的,或者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的;挖山取土、采石、采砂、开矿,修建坟墓,堆放垃圾、排放污水等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的;焚烧秸秆、草木、垃圾,或者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燃香等行为的;损坏水电气、通信和防雷、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的;擅自测绘文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拓印大佛寺石窟雕刻品的;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航空器低空飞行的;其他影响文物保护、文化传承利用和破坏历史风貌、周边自然环境的行为。
《条例》还明确,大佛寺石窟的利用,应当以保证大佛寺石窟及其附属文物安全为前提,促进文化旅游事业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文物保护成果。咸阳市人民政府、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支持大佛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大佛寺石窟数据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数字化展示和传播,宣传大佛寺石窟的优秀历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