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生态廊道 强预警应对 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硬实力

《渭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章字数:509 文章浏览数:
  本报讯(记者 王晓辉)1月18日,《渭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四十四条,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借鉴了外地市大气污染防治等立法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条例》特别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自然地貌形态、气候条件,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消散的原则,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规划,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构建区域生态大气廊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区)、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四级网格监督管理,建立责任清单,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