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一江清水依双标布局 安康市雨污分流护秦巴生态

《安康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条例》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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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王晓辉)1月18日,《安康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康市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水源涵养区,是秦巴生物多样性重点生态功能区,在为京津冀地区永续提供安全优质战略水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规划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与海绵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防建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应当根据城市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包括现状分析、排水量预测、排水模式、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布局与规模、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污泥处置路线等内容。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尚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工业聚集区应当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在污水处理方面,《条例》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保证出水水质符合有关排放标准,定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全处理处置污泥,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定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