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建引领 提升合作社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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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张婷)1月1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决定。
  2025年5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加注重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修改取消“优先”类政策表述,修改后的第三十五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乡村振兴、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可以安排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同一项目时,应当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评审等方式依法确定项目实施单位。”修改后的第四十三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民间工艺制品品牌,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予以扶持。”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及党内法规关于强化基层党组织作用的要求,第四条修改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