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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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程
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1月1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共二十八条,按照“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要求,聚焦医疗纠纷处理关键环节,涵盖政府及部门职责、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医疗秩序维护、医疗责任保险、法律责任等内容,填补了我省医疗纠纷处理立法空白。
明确政府统筹与部门协同职责
《条例》确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责任体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力量协同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在部门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依法登记的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其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及时制止、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网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处理有关工作。
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提升医疗纠纷处理能力,进一步明确医务人员责任和职业要求,加强对患者的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据此,《条例》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升医疗纠纷处理能力。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指定专门负责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对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咨询、投诉、意见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及时予以处理。
在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职业要求方面,《条例》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同时,《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和程序,及时解答有关问题;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封存、启封以及有关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患者死亡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尸体存放和处理的规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相关单位做好调查取证和纠纷处理工作。
细化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条例》明确,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诊疗制度和医疗秩序,对诊疗活动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双方自愿协商;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向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在协商方面,《条例》明确,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的场所进行,不得扰乱医疗秩序。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书。
在人民调解方面,充分发挥其主渠道作用,详细规定了调解的申请、受理、专家咨询、保险参与、司法确认等程序,确保调解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同时,明确行政调解的申请部门和诉讼解决途径及程序,构建“协商先行、调解为主、诉讼终局”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提升医疗纠纷解决效率与公信力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明确医疗纠纷处理原则和赔付标准,有利于推动医疗纠纷通过理性协商、规范调解与依法处理的途径解决,切实提升医疗纠纷解决效率与公信力。据此,《条例》明确,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晰、公平公正;涉及赔付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依据保险合同,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产生的赔偿责任。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并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营造理性和谐的医疗环境
为了规范舆论环境,《条例》针对网络信息传播和非暴力扰乱医疗秩序等问题作出规范,规定新闻媒体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发布医疗纠纷相关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医疗秩序。
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1月1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共二十八条,按照“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要求,聚焦医疗纠纷处理关键环节,涵盖政府及部门职责、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医疗秩序维护、医疗责任保险、法律责任等内容,填补了我省医疗纠纷处理立法空白。
明确政府统筹与部门协同职责
《条例》确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责任体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力量协同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在部门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依法登记的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其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及时制止、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网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处理有关工作。
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提升医疗纠纷处理能力,进一步明确医务人员责任和职业要求,加强对患者的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据此,《条例》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升医疗纠纷处理能力。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指定专门负责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对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咨询、投诉、意见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及时予以处理。
在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职业要求方面,《条例》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同时,《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和程序,及时解答有关问题;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封存、启封以及有关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患者死亡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尸体存放和处理的规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相关单位做好调查取证和纠纷处理工作。
细化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条例》明确,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诊疗制度和医疗秩序,对诊疗活动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双方自愿协商;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向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在协商方面,《条例》明确,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的场所进行,不得扰乱医疗秩序。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书。
在人民调解方面,充分发挥其主渠道作用,详细规定了调解的申请、受理、专家咨询、保险参与、司法确认等程序,确保调解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同时,明确行政调解的申请部门和诉讼解决途径及程序,构建“协商先行、调解为主、诉讼终局”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提升医疗纠纷解决效率与公信力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明确医疗纠纷处理原则和赔付标准,有利于推动医疗纠纷通过理性协商、规范调解与依法处理的途径解决,切实提升医疗纠纷解决效率与公信力。据此,《条例》明确,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晰、公平公正;涉及赔付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依据保险合同,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产生的赔偿责任。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并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营造理性和谐的医疗环境
为了规范舆论环境,《条例》针对网络信息传播和非暴力扰乱医疗秩序等问题作出规范,规定新闻媒体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发布医疗纠纷相关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医疗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