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述职”变成“述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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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国良
  根据宪法、法律及相关规定,被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或乡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至少要在向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述职一次,并接受评议。
  从实践看,多数述职对象能如实报告政治理论学习、履职工作、依法行政、接受监督、廉洁自律等情况,同时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精准地给自己画像。但是,也有部分述职对象报喜不报忧,把“述职”变成了“述绩”,通篇都是功绩。而对缺点和不足则是轻描淡写,或一句带过,或避而不谈,也没有改进措施,努力方向也是泛泛而谈,缺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成为“纸上谈兵”。在组织评议时,热衷唱赞歌,触及不到“痛处”,使“述职台”变成了“报功台”“点赞台”。使述职评议工作流于形式,非但起不到励先策后的作用,还会滋生懒政和形式主义现象。
  在述职报告中未提及自身不足,表面上是报告内容的不完整,但背后隐藏着诸多潜在危害。从个人角度看,这会阻碍自我成长和自我提升。“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每个人都有需要改进和提升的地方。回避自身不足,就如同掩耳盗铃,无法正视自己的短板,也就难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改进和提升。从团队和组织层面来看,这种做法不利于团队整体绩效的提升。
  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可以了解和掌握述职对象的履职情况,接受监督。在人代会上述职,可以让代表们看到自己选出来的“官”在执政为民的真实面貌。通过述职的形式,可以提供一个直面交流、直面沟通、直面提问的机会。述职报告要简练务实,真实反映情况,这样的述职让听者信服,对自己有益。述职时只有面对现实,正视自我,找准结症,才能对症下药,解决实际问题。既要总结工作成果,肯定成绩,更应从改进提升的角度,谈问题和不足,认真审视和检查过去的工作和作风情况。如果述职时只追求好听好看,将成绩最大化,就会失去述职本意、作用和效果,“述职”更是“述责”。
  述职是接受监督的过程,述职报告结束后,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接二连三地抛出问题,请述职对象现场作答。要站在为民履职的高度,一针见血地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之后,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对述职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客观公正地评判,并公布测评结果,将测评结果反馈给组织部门,作为选任和提拔的依据之一。这样,可使述职对象掂量被选举或任命的份量,让述职变压力为履职动力,促其克服缺点,改正不足,增强主观能动性,依法行使好人民给予的权力,不辜负人民的期望。要把述职作为“规定动作”,定期进行,以“述”出使命,彰显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