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识虽晚情谊至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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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鸿任
我与《民声报》《法治与社会》相识相交,是2012年芜湖、凤阳人大机关的朋友告诉我,这一报一刊对省外来稿一视同仁,很是可贵,我便开始向这一报一刊投稿,从而结下了深厚的情谊。
我写给《民声报》《法治与社会》的多是人大工作的言论稿件,而这一报一刊采用言论稿件的三个突出特点,使我对其产生了极其深厚的感情:
一是青睐真知灼见的观点。《民声报》和《法治与社会》都设有刊登言论稿件的版面或栏目,经常浏览的读者会发现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所采用的稿件在鲜明的观点上都颇有见地,让人读后有一种“开卷有益”的收获感,这是报刊的编辑同志长期以来坚持认真遴选、精心编稿的结果,也在客观上为写稿人提供了撰稿导向,在这个方面我学以致用、多思细悟,在锤炼稿件所述的观点上求真求精,便时常能够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我初向这一报一刊投稿的时候,正值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专题询问的热潮期,而当时“专题询问”这一创新做法尚未入法,我发现法律原来所规定的“询问”即随机询问,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时,本来就少有运用,在专题询问的热潮中随机询问几乎荡然无存,这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和正确对待的倾向,于是我便写了一篇《询问未必皆专题》的稿子,《民声报》于2014年4月10日发表,许多人大工作者对这一观点给予了赞同的评价。
二是包容与众不同的观点。人们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包括与之相关的某些法律法规的条款有些不同的观点,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大家各抒己见互相学习更是值得提倡的,《法治与社会》的“争鸣”栏目在这个方面所做的工作是颇有成效的,多年来坚持每月开展一个话题的专题研讨,既刊登多数人观点形成共识的稿件,也刊登观点有些许不同或者观点截然相反的稿件。正是因为这个突出的特点,喜欢阅读这个栏目稿件的读者不仅越来越多,而且不少读者还对其中的一些稿件反复阅读,并邀集周围的同事参与讨论,使得大家都感到受益匪浅。2023年7月《法治与社会》“争鸣”栏目的话题是人大会议还有没有必要设置公民旁听席?多数人认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已无必要,有人甚至认为当下再设置公民旁听席纯属“作秀”。我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关于“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的规定,不仅仅是为了会议现场能够包含“普通公民”这一层面,而更重要地是体现了“权在于民”的宪法精神,近年来出现的“旁听降温”现象,并不是公民旁听制度的设计所导致的,而是与没能与时俱进地做好公民旁听的服务工作有很大关系,于是我撰写了一篇《旁听“不叫座”,并非“座”的错》的稿子参与争鸣,该栏目给予了发表,多家网站给予了转载,笔者所在单位的同志看了以后都说:还是多角度地去观察问题、分析原因、对症整改,才有利于把工作做得更好一些。
三是助力深入探索的观点。研讨人大工作理论的目的在于正确地指导人大工作,尤其是工作实践中常有争论的问题,在法律法规运用中对某些条款如何准确把握的问题,非常值得关注。《民声报》《法治与社会》在选择采用言论稿件方面,始终坚持积极助力对涉及这类问题的深入探索,卓有成效地推进了人大工作。譬如针对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时,将正职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修改为“可以多一人”,及时发表了选举办法是否可以规定对正职进行等额选举的文章;针对代表法第四次修正时,将“责令辞职被接受的”列入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及时发表了谁应当是责令代表辞职的法定主体的文章;针对近年来罢免权被广泛激活的情形,及时发表了罢免代表可否委托投票的文章,罢免代表是否需要当事人申辩的文章等等,这些文章的观点深受广大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的欢迎。
令我感受深刻而且至今记忆犹新的是,2019年《法治与社会》第4期对于“弃权后能否另选他人”的研讨,在这之前,我曾经参与过《人民代表报》《浙江人大》《娄底人大》等人大报刊就这个问题组织的专题讨论,当时我是主张可以另选他人。在参与《法治与社会》组织的研讨时,我又翻阅了大量相关资料,似乎主张“可”“否”的都有一定道理,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位资深人大工作者在相关专著中阐明的观点是“可否另选他人”不是个法律问题,只是个选择问题,另选他人或不另选他人都可以。我思考再三,觉得这些观点都缺乏权威性依据,于是写了一篇《弃权后能否另选他人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稿件参与讨论。今年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代表法进行第四次修正时,明确规定:“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即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使长期争论的这个问题有了权威性操作依据。我深深地感到在《民声报》《法治与社会》的引导下思考、写稿,写作不断的有所升华,经常的享受愉悦。
我与《民声报》《法治与社会》相识相交,是2012年芜湖、凤阳人大机关的朋友告诉我,这一报一刊对省外来稿一视同仁,很是可贵,我便开始向这一报一刊投稿,从而结下了深厚的情谊。
我写给《民声报》《法治与社会》的多是人大工作的言论稿件,而这一报一刊采用言论稿件的三个突出特点,使我对其产生了极其深厚的感情:
一是青睐真知灼见的观点。《民声报》和《法治与社会》都设有刊登言论稿件的版面或栏目,经常浏览的读者会发现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所采用的稿件在鲜明的观点上都颇有见地,让人读后有一种“开卷有益”的收获感,这是报刊的编辑同志长期以来坚持认真遴选、精心编稿的结果,也在客观上为写稿人提供了撰稿导向,在这个方面我学以致用、多思细悟,在锤炼稿件所述的观点上求真求精,便时常能够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我初向这一报一刊投稿的时候,正值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专题询问的热潮期,而当时“专题询问”这一创新做法尚未入法,我发现法律原来所规定的“询问”即随机询问,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时,本来就少有运用,在专题询问的热潮中随机询问几乎荡然无存,这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和正确对待的倾向,于是我便写了一篇《询问未必皆专题》的稿子,《民声报》于2014年4月10日发表,许多人大工作者对这一观点给予了赞同的评价。
二是包容与众不同的观点。人们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包括与之相关的某些法律法规的条款有些不同的观点,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大家各抒己见互相学习更是值得提倡的,《法治与社会》的“争鸣”栏目在这个方面所做的工作是颇有成效的,多年来坚持每月开展一个话题的专题研讨,既刊登多数人观点形成共识的稿件,也刊登观点有些许不同或者观点截然相反的稿件。正是因为这个突出的特点,喜欢阅读这个栏目稿件的读者不仅越来越多,而且不少读者还对其中的一些稿件反复阅读,并邀集周围的同事参与讨论,使得大家都感到受益匪浅。2023年7月《法治与社会》“争鸣”栏目的话题是人大会议还有没有必要设置公民旁听席?多数人认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已无必要,有人甚至认为当下再设置公民旁听席纯属“作秀”。我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关于“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的规定,不仅仅是为了会议现场能够包含“普通公民”这一层面,而更重要地是体现了“权在于民”的宪法精神,近年来出现的“旁听降温”现象,并不是公民旁听制度的设计所导致的,而是与没能与时俱进地做好公民旁听的服务工作有很大关系,于是我撰写了一篇《旁听“不叫座”,并非“座”的错》的稿子参与争鸣,该栏目给予了发表,多家网站给予了转载,笔者所在单位的同志看了以后都说:还是多角度地去观察问题、分析原因、对症整改,才有利于把工作做得更好一些。
三是助力深入探索的观点。研讨人大工作理论的目的在于正确地指导人大工作,尤其是工作实践中常有争论的问题,在法律法规运用中对某些条款如何准确把握的问题,非常值得关注。《民声报》《法治与社会》在选择采用言论稿件方面,始终坚持积极助力对涉及这类问题的深入探索,卓有成效地推进了人大工作。譬如针对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时,将正职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修改为“可以多一人”,及时发表了选举办法是否可以规定对正职进行等额选举的文章;针对代表法第四次修正时,将“责令辞职被接受的”列入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及时发表了谁应当是责令代表辞职的法定主体的文章;针对近年来罢免权被广泛激活的情形,及时发表了罢免代表可否委托投票的文章,罢免代表是否需要当事人申辩的文章等等,这些文章的观点深受广大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的欢迎。
令我感受深刻而且至今记忆犹新的是,2019年《法治与社会》第4期对于“弃权后能否另选他人”的研讨,在这之前,我曾经参与过《人民代表报》《浙江人大》《娄底人大》等人大报刊就这个问题组织的专题讨论,当时我是主张可以另选他人。在参与《法治与社会》组织的研讨时,我又翻阅了大量相关资料,似乎主张“可”“否”的都有一定道理,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位资深人大工作者在相关专著中阐明的观点是“可否另选他人”不是个法律问题,只是个选择问题,另选他人或不另选他人都可以。我思考再三,觉得这些观点都缺乏权威性依据,于是写了一篇《弃权后能否另选他人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稿件参与讨论。今年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代表法进行第四次修正时,明确规定:“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即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使长期争论的这个问题有了权威性操作依据。我深深地感到在《民声报》《法治与社会》的引导下思考、写稿,写作不断的有所升华,经常的享受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