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

(2025年11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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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征集和提出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提升民生实事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乡(镇)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提出、审议票决、实施监督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生实事项目,是指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票决,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等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
  第四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依法办事。
  第五条 确定和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应当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体现普惠性、均衡性、公益性、可持续性。
  第六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生实事项目资金保障,所需资金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民生实事项目专项资金。
  第七条 确定和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应当与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预算审查监督等工作相衔接,与完善城乡基础设施体系、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共同推进。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征集和提出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加强对县乡两级民生实事项目的统筹协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民生实事建议项目集中征集工作,通过走访问卷、政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报刊网微、数字化平台等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听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集中征集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民生实事项目常态化征集机制,建立民生实事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主动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依托代表联络站等平台,通过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收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结合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转交民生实事建议项目。
  第十一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方面提出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当依照行政决策程序,通过论证、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对民生实事建议项目进行筛选。确定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当统筹考虑人民群众意愿、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财政承受能力、环境影响、土地使用、公共安全等因素。
  保障要素不具备,增加群众及企业负担、政府债务风险和涉稳风险等项目不得列入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第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就初步确定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求本级人大代表意见,并提请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讨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意见和本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经修改完善后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十三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就候选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环境影响、资金土地、风险评估、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予以说明。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及其说明发送给本级人大代表。
  第十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根据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的要求介绍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听取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审议或者讨论情况的汇报,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表决。
  第十六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差额票决。票决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票决办法应当明确民生实事项目应选数量、候选项目差额数、表决方式、项目确定和公布方式等内容。
  大会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十七条 民生实事项目票决通过并公告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计划应当明确责任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资金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民生实事项目一般应当在本年度内实施完成;确需跨年度实施的,应当明确年度阶段性目标及完成时限。
  第十八条 在实施民生实事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对有关民生实事项目作重大调整或者暂缓、终止实施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就有关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主动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实施情况,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调研、视察等方式,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民生实事项目。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成立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监督小组,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开展日常跟踪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建议;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到整改意见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或者单独就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本级人民政府。
  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和街道的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提出、审议票决(荐)、实施监督等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