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守护“她权益”
——聚焦《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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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瑜
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以法治思维回应时代诉求,通过制度创新破解实践难题,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为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新修订的《办法》共9章45条,包括总则、政治权利保障、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文化教育权益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财产权益保障、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健全工作机制,凝聚保护合力
《办法》通过健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明晰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群团组织的职能职责,凝聚起保护妇女权益强大合力。
《办法》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保障和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并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办法》规定,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各项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落实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分析。
针对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的发展需求,《办法》支持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领域按照规定建立妇女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数字化建设,推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数字化场景应用。
此外,《办法》还强化网络空间与舆论环境治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和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妇女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新闻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
维护人身人格权益,筑牢女性安全防线
新修订的《办法》在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方面有重大突破,补充细化了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的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学校以及公共场所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职责等。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把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纳入教育培训,加强安全保卫和管理,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男女平等、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根据需要开展心理辅导。公共场所应当建立防范性骚扰工作机制,及时处理有关性骚扰的投诉。
在健康服务保障方面,《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妇女疾病普查制度,开展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等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和康复。落实为适龄女性接种可预防宫颈癌的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同时,《办法》还将性别平等理念融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和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
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增多、类型复杂的现实问题,《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加强婚姻家庭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化解。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在维护妇女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中的作用。
《办法》还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还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加强文化教育支持,夯实劳动就业保障
《办法》为妇女在教育领域的权利实现与发展需求提供全面保障,明确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新增对困难和非户籍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规定。支持女性人才成长,注重女性人才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成长发展和服务保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等项目申报、评奖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在就业创业支持方面,《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鼓励和支持妇女创新创业创造,依法保障妇女在创业过程中的政策支持、职业发展、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对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的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约谈或者联合约谈,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办法》还强调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明确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条件许可的,女职工在孕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
在加强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方面,《办法》规定工会、妇女联合会应当引导和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工会、妇女联合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督促相关行业、平台企业,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依法保障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相关权益。
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以法治思维回应时代诉求,通过制度创新破解实践难题,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为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新修订的《办法》共9章45条,包括总则、政治权利保障、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文化教育权益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财产权益保障、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健全工作机制,凝聚保护合力
《办法》通过健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明晰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群团组织的职能职责,凝聚起保护妇女权益强大合力。
《办法》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保障和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并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办法》规定,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各项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落实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分析。
针对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的发展需求,《办法》支持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领域按照规定建立妇女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数字化建设,推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数字化场景应用。
此外,《办法》还强化网络空间与舆论环境治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和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妇女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新闻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
维护人身人格权益,筑牢女性安全防线
新修订的《办法》在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方面有重大突破,补充细化了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的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学校以及公共场所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职责等。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把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纳入教育培训,加强安全保卫和管理,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男女平等、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根据需要开展心理辅导。公共场所应当建立防范性骚扰工作机制,及时处理有关性骚扰的投诉。
在健康服务保障方面,《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妇女疾病普查制度,开展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等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和康复。落实为适龄女性接种可预防宫颈癌的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同时,《办法》还将性别平等理念融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和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
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增多、类型复杂的现实问题,《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加强婚姻家庭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化解。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在维护妇女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中的作用。
《办法》还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还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加强文化教育支持,夯实劳动就业保障
《办法》为妇女在教育领域的权利实现与发展需求提供全面保障,明确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新增对困难和非户籍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规定。支持女性人才成长,注重女性人才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成长发展和服务保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等项目申报、评奖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在就业创业支持方面,《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鼓励和支持妇女创新创业创造,依法保障妇女在创业过程中的政策支持、职业发展、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对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的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约谈或者联合约谈,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办法》还强调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明确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条件许可的,女职工在孕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
在加强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方面,《办法》规定工会、妇女联合会应当引导和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工会、妇女联合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督促相关行业、平台企业,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依法保障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