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保障“民声”定“民生”
——《陕西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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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瑜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实践。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23年10月,陕西省委出台《关于县乡两级全面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探索推行票决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和要求,为陕西探索开展票决制提供了制度依据。经过几年探索实践,票决制已在陕西县乡两级实现了全覆盖,推动解决了一大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此次《规定》的制定,正是将实践中积累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至法律层面,以制度化、规范化方式破解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堵点,保障人民群众通过法定途径全过程参与民生实事项目。
《规定》共5章24条,就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和提出、审议和票决、实施和监督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为全面施行票决制提供法治保障,促进提升全省票决制工作的整体实效。
拓宽民意征集渠道,让民生实事“问需于民”
民生实事项目,是指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票决,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等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
民生实事,民意为先。《规定》提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加强对县乡两级民生实事项目的统筹协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民生实事建议项目集中征集工作,通过走访问卷、政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报刊网微、数字化平台等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听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主动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依托代表联络站等平台,通过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收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结合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民生实事建议项目。
健全项目提出机制,让候选项目“合规可行”
《规定》细化了项目筛选与完善流程,明确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方面提出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当依照行政决策程序,通过论证、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对民生实事建议项目进行筛选。确定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当统筹考虑人民群众意愿、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财政承受能力、环境影响、土地使用、公共安全等因素。保障要素不具备,增加群众及企业负担、政府债务风险和涉稳风险等项目不得列入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此外,《规定》强化了人大代表的参与权,要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就初步确定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求本级人大代表意见,并提请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讨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意见和本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经修改完善后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规范项目票决程序,让决策过程“公开透明”
为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权与审议质量,回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议,《规定》明确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就候选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环境影响、资金土地、风险评估、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予以说明;同时要求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及其说明发送给本级人大代表。审议时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在票决方式上,《规定》明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差额票决。票决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通过。票决办法应当明确民生实事项目应选数量、候选项目差额数、表决方式、项目确定和公布方式等内容。
深化实施和监督机制,让民生实事“落地见效”
为打通民生实事从“纸上”到“地上”的最后一公里,《规定》构建了全周期实施与监督机制。在项目实施环节,《规定》要求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前,各级政府应将包括责任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的实施计划向社会公布;实施过程中,如果调整或暂缓、终止实施,应当及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实施完成后,政府应将上一年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或者单独就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各级人大可以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在监督方面,《规定》完善了人大监督的具体方式,要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调研、视察等方式,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同时可以成立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监督小组,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开展日常监督。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实践。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23年10月,陕西省委出台《关于县乡两级全面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探索推行票决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和要求,为陕西探索开展票决制提供了制度依据。经过几年探索实践,票决制已在陕西县乡两级实现了全覆盖,推动解决了一大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此次《规定》的制定,正是将实践中积累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至法律层面,以制度化、规范化方式破解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堵点,保障人民群众通过法定途径全过程参与民生实事项目。
《规定》共5章24条,就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和提出、审议和票决、实施和监督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为全面施行票决制提供法治保障,促进提升全省票决制工作的整体实效。
拓宽民意征集渠道,让民生实事“问需于民”
民生实事项目,是指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票决,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等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
民生实事,民意为先。《规定》提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加强对县乡两级民生实事项目的统筹协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民生实事建议项目集中征集工作,通过走访问卷、政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报刊网微、数字化平台等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听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主动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依托代表联络站等平台,通过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收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结合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民生实事建议项目。
健全项目提出机制,让候选项目“合规可行”
《规定》细化了项目筛选与完善流程,明确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方面提出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当依照行政决策程序,通过论证、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对民生实事建议项目进行筛选。确定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当统筹考虑人民群众意愿、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财政承受能力、环境影响、土地使用、公共安全等因素。保障要素不具备,增加群众及企业负担、政府债务风险和涉稳风险等项目不得列入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此外,《规定》强化了人大代表的参与权,要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就初步确定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求本级人大代表意见,并提请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讨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意见和本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经修改完善后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规范项目票决程序,让决策过程“公开透明”
为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权与审议质量,回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议,《规定》明确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就候选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环境影响、资金土地、风险评估、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予以说明;同时要求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及其说明发送给本级人大代表。审议时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在票决方式上,《规定》明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差额票决。票决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通过。票决办法应当明确民生实事项目应选数量、候选项目差额数、表决方式、项目确定和公布方式等内容。
深化实施和监督机制,让民生实事“落地见效”
为打通民生实事从“纸上”到“地上”的最后一公里,《规定》构建了全周期实施与监督机制。在项目实施环节,《规定》要求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前,各级政府应将包括责任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的实施计划向社会公布;实施过程中,如果调整或暂缓、终止实施,应当及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实施完成后,政府应将上一年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或者单独就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各级人大可以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在监督方面,《规定》完善了人大监督的具体方式,要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调研、视察等方式,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同时可以成立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监督小组,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开展日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