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中出现错别字,遗嘱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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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彬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自书遗嘱作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载体,其效力认定直接关系到遗产分配的合法性与公平性。那么,当自书遗嘱里有错别字时,遗嘱还有效吗?
  基本案情
  立遗嘱人宋某(男,64岁,未婚未育)父母早年去世,遗产法定继承人为胞妹宋甲、宋乙。2024年10月宋某因病去世后,宋甲、宋乙按口头约定分割了部分存款及家具。2024年11月,宋乙之子王浩在整理宋某遗物时,发现一份藏于衣柜夹层的自书遗嘱,内容为:“本人名下登记于××镇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及银行存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由外孙王昊继承”。经查,王浩系宋乙之子、宋某外甥;遗嘱中“外甥”误写为“外孙”属称谓混淆。王浩随即通过电话联系宋甲,表明接受遗赠。宋甲以遗嘱存在两处错别字、未与身份证等重要文件共同存放为由,主张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重新分配遗产。双方协商无果后,王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需综合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进行审查。本案中,宋某的自书遗嘱全文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关于错别字争议,其一,“外孙”与“外甥”虽属不同亲属称谓,但结合宋某未婚未育的事实,其法定继承人仅为胞妹宋甲、宋乙,遗嘱中“外孙/甥”的指向对象必然为两姐妹的子女,结合王浩与宋某的亲属关系及身份证姓名“王昊”与遗嘱记载的发音一致性,可认定该称谓混淆不影响继承人身份的明确性;其二,遗嘱藏匿位置虽非重要文件存放处,但法律并未规定遗嘱必须与身份证等文件共同存放,且王浩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已明确表示接受,符合受遗赠权行使期限的规定。综上,上述文字瑕疵不足以推翻遗嘱整体效力,法院依法判决宋某名下位于××镇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及银行存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由原告王浩继承所有。
  法官提醒
  订立自书遗嘱时,立遗嘱人应以清晰、严谨的语言表达真实意愿,避免使用易混淆的亲属称谓或简称,对继承人身份信息,除姓名外可附加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等唯一标识,必要时注明与立遗嘱人的具体亲属关系。遗嘱完成后,建议将原件存放于安全场所,或通过公证机构存档、律师见证等方式固定证据;若选择自行保管,可同步拍摄遗嘱全貌视频并记录订立时间、地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