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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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传新
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权利,是依法履职、为民代言的重要方式。基层人大代表扎根一线,最能洞悉群众所思所盼,其建议往往直击基层治理的痛点、难点,承载着沉甸甸的民意。办理好这些建议,绝非简单的“公文往来”,而是对人民负责、对民主制度负责、对选民负责的深刻实践。然而,现实办理过程中,“重解释轻解决”“满意不真心”“客观理由多主观反思少”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不仅削弱了代表建议的制度效能,更损害了群众对民主制度的信任。笔者认为,要破解此类问题,相关单位需从以下几方面发力:
多“解决”少“解释”:把“纸面答复”变成“地面落实”
当前,部分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办理中陷入“文字游戏”误区:以冗长的“情况说明”替代具体“解决方案”,用“政策限制”搪塞“群众诉求”,将“已转相关部门研究”当作“办结句号”。更有少数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交办的建议仅作批示,对办理中的困难既不督导过问,也不牵头协调解决,办不成的建议仅靠经办人员简单解释答复。这种“解释式办理”,本质是形式主义在建议办理领域的变种,是对代表权利的“软抵制”。
建议办理的核心逻辑应是“问题-解决-反馈”的闭环,而非“问题-解释-结案”的敷衍。例如,某县代表连续2年提出“农村某地灌溉水渠年久失修”的建议,承办单位每年答复“资金紧张”“项目排期靠后”,却始终没有纳入改造计划。直到第3年,县人大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议办理开展“回头看”,将该项目直接纳入县长督办事项,三个月内完成渠系修复,受益群众30余户。事实证明,所谓“解决不了”往往并非客观不能,而是主观不愿突破资金分配的惯性,不愿调整部门利益的格局,不愿承担改革创新的风险。
要实现多“解决”少“解释”,需要在实践中建立“刚性约束”:一是对建议办理实行“解决率”考核,将“承诺解决事项完成比例”作为部门绩效考核核心指标,对连续三年解释重复建议的单位启动问责;二是推行“办理结果群众评议制”,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利益相关群众、第三方机构对办理实效进行“评估”,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三是建立“建议办理资金池”,县级财政每年预留专项资金,用于解决代表提出的“小而急”民生事项,避免“无钱办理”成为持续不断的借口。
“真满意”而非“被满意”:破解“满意率”背后的“沉默螺旋”
“满意率”本是衡量办理质量的晴雨表,却在实践中被异化为部分单位的“政绩化妆品”。个别承办单位通过“电话求情”“上门游说”“找熟人打感情牌”等方式,让代表碍于情面、不好拒绝,只好“被满意”接受;更有甚者,在未经代表确认的情况下擅自填写“满意”意见,将“被满意”包装成“工作成绩”。这种“假满意”不仅掩盖了问题,更寒了代表的心,导致部分代表陷入“提建议也没用”的失望,甚至产生“不如不提”的消极心态。
“真满意”的根源在于“真沟通”“真整改”。如:某县代表提出“对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中给小区住户入户水表安装一户一表的建议”后,农业农村水利部门首次答复“住户多意见不统一,不具备条件”,代表明确表示“不满意”,但在给报送的结果上却出现了“满意”。随后,县人大启动“二次办理”机制,经分管副县长组织代表、居民、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最终采取“住户出资室内部分+施工单位负责室外部分+自来水公司安装减免一部分”的组合措施,最终将该小区80余户在90年代修建时的老水表更换一新。代表在整改完成签署“满意”结论时感慨:“满意不是给我面子,是给群众里子。”
要杜绝“被满意”达到“真满意”,需要在实践中构建“代表意见真实表达”的制度保障:一是推行“满意意见双签字”制度,承办单位和代表需对满意度评价共同签字确认,代表意见有争议时,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应组织专项核查,揭开“被满意”“假满意”的面纱,要求整改纠正;二是建立“不满意建议专项督办”机制,对代表明确“不满意”的建议,由人大常委会明确相关领导具体负责直接督办,承办单位需在一个月内提交二次办理方案;三是将“代表满意率的真实性”纳入巡视巡察内容,对“被满意”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典型案例通报曝光。
多“主观找原因”少“客观找理由”:打破“宿命论”式的办理思维
面对代表建议,一些承办单位习惯于“客观理由”的“三板斧”:资金有限、权限不足、政策限制。这种“宿命论”式的答复,实质是“主观惰性”的遮羞布,对历史遗留问题,缺乏“新官理旧账”的担当;对跨部门事项,缺乏“主动牵头”的魄力;对创新诉求,缺乏“突破常规”的勇气。
主观找原因,核心是建立“办理者”思维,而非“旁观者”心态。如:某县代表提出“某老旧小区改造时加装电梯”的建议后,住建部门最初以“三分之二业主同意难、资金筹集难、审批流程复杂”为由答复“暂不具备条件”。但在人大组织的“专题询问”会上,部门负责人被追问:“同样的政策环境下,为何相邻的某某县(区)能成片推进?”会后,该县住建部门主动赴周边县区考察,借鉴“政府引入国企平台统一实施+财政定额补助+金融贷款+公积金提取”的创新模式,在一年内加装电梯近20部,被群众称为“幸福落地”工程。
要推动“主观找原因”破除“客观找理由”,需要在实践中强化“三项机制”:一是“办理失败案例复盘制”,对因主观不努力导致办理未果的建议,要求承办单位在人代会或常委会上作专题说明,分析“自身努力不足”的具体表现,并让参会代表对该建议办理结果进行票决测评评议;二是“政策创新激励机制”,对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建议所提问题的部门,给予“政策创新奖”,在年度考核中加分;三是“代表建议办理能力培训制”,将“如何创造性办理建议”纳入部门领导干部必修课,邀请办理成效突出的单位分享经验,破除“政策依赖症”和“路径依赖症”。
基层人大代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神经末梢”,更是人民民主的“毛细血管”。办理基层人大代表建议不是“完成任务”,而是“践行承诺”;不是“对代表负责”,而是“对人民负责”。只有真正将“多解决”作为价值导向,将“真满意”作为质量标杆,将“多主观反思”作为行动自觉,才能让每一条建议都走出“纸面”,走进“地面”,走进群众“心坎”,让每一条建议都兑现成“民生答案”。
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权利,是依法履职、为民代言的重要方式。基层人大代表扎根一线,最能洞悉群众所思所盼,其建议往往直击基层治理的痛点、难点,承载着沉甸甸的民意。办理好这些建议,绝非简单的“公文往来”,而是对人民负责、对民主制度负责、对选民负责的深刻实践。然而,现实办理过程中,“重解释轻解决”“满意不真心”“客观理由多主观反思少”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不仅削弱了代表建议的制度效能,更损害了群众对民主制度的信任。笔者认为,要破解此类问题,相关单位需从以下几方面发力:
多“解决”少“解释”:把“纸面答复”变成“地面落实”
当前,部分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办理中陷入“文字游戏”误区:以冗长的“情况说明”替代具体“解决方案”,用“政策限制”搪塞“群众诉求”,将“已转相关部门研究”当作“办结句号”。更有少数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交办的建议仅作批示,对办理中的困难既不督导过问,也不牵头协调解决,办不成的建议仅靠经办人员简单解释答复。这种“解释式办理”,本质是形式主义在建议办理领域的变种,是对代表权利的“软抵制”。
建议办理的核心逻辑应是“问题-解决-反馈”的闭环,而非“问题-解释-结案”的敷衍。例如,某县代表连续2年提出“农村某地灌溉水渠年久失修”的建议,承办单位每年答复“资金紧张”“项目排期靠后”,却始终没有纳入改造计划。直到第3年,县人大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议办理开展“回头看”,将该项目直接纳入县长督办事项,三个月内完成渠系修复,受益群众30余户。事实证明,所谓“解决不了”往往并非客观不能,而是主观不愿突破资金分配的惯性,不愿调整部门利益的格局,不愿承担改革创新的风险。
要实现多“解决”少“解释”,需要在实践中建立“刚性约束”:一是对建议办理实行“解决率”考核,将“承诺解决事项完成比例”作为部门绩效考核核心指标,对连续三年解释重复建议的单位启动问责;二是推行“办理结果群众评议制”,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利益相关群众、第三方机构对办理实效进行“评估”,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三是建立“建议办理资金池”,县级财政每年预留专项资金,用于解决代表提出的“小而急”民生事项,避免“无钱办理”成为持续不断的借口。
“真满意”而非“被满意”:破解“满意率”背后的“沉默螺旋”
“满意率”本是衡量办理质量的晴雨表,却在实践中被异化为部分单位的“政绩化妆品”。个别承办单位通过“电话求情”“上门游说”“找熟人打感情牌”等方式,让代表碍于情面、不好拒绝,只好“被满意”接受;更有甚者,在未经代表确认的情况下擅自填写“满意”意见,将“被满意”包装成“工作成绩”。这种“假满意”不仅掩盖了问题,更寒了代表的心,导致部分代表陷入“提建议也没用”的失望,甚至产生“不如不提”的消极心态。
“真满意”的根源在于“真沟通”“真整改”。如:某县代表提出“对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中给小区住户入户水表安装一户一表的建议”后,农业农村水利部门首次答复“住户多意见不统一,不具备条件”,代表明确表示“不满意”,但在给报送的结果上却出现了“满意”。随后,县人大启动“二次办理”机制,经分管副县长组织代表、居民、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最终采取“住户出资室内部分+施工单位负责室外部分+自来水公司安装减免一部分”的组合措施,最终将该小区80余户在90年代修建时的老水表更换一新。代表在整改完成签署“满意”结论时感慨:“满意不是给我面子,是给群众里子。”
要杜绝“被满意”达到“真满意”,需要在实践中构建“代表意见真实表达”的制度保障:一是推行“满意意见双签字”制度,承办单位和代表需对满意度评价共同签字确认,代表意见有争议时,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应组织专项核查,揭开“被满意”“假满意”的面纱,要求整改纠正;二是建立“不满意建议专项督办”机制,对代表明确“不满意”的建议,由人大常委会明确相关领导具体负责直接督办,承办单位需在一个月内提交二次办理方案;三是将“代表满意率的真实性”纳入巡视巡察内容,对“被满意”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典型案例通报曝光。
多“主观找原因”少“客观找理由”:打破“宿命论”式的办理思维
面对代表建议,一些承办单位习惯于“客观理由”的“三板斧”:资金有限、权限不足、政策限制。这种“宿命论”式的答复,实质是“主观惰性”的遮羞布,对历史遗留问题,缺乏“新官理旧账”的担当;对跨部门事项,缺乏“主动牵头”的魄力;对创新诉求,缺乏“突破常规”的勇气。
主观找原因,核心是建立“办理者”思维,而非“旁观者”心态。如:某县代表提出“某老旧小区改造时加装电梯”的建议后,住建部门最初以“三分之二业主同意难、资金筹集难、审批流程复杂”为由答复“暂不具备条件”。但在人大组织的“专题询问”会上,部门负责人被追问:“同样的政策环境下,为何相邻的某某县(区)能成片推进?”会后,该县住建部门主动赴周边县区考察,借鉴“政府引入国企平台统一实施+财政定额补助+金融贷款+公积金提取”的创新模式,在一年内加装电梯近20部,被群众称为“幸福落地”工程。
要推动“主观找原因”破除“客观找理由”,需要在实践中强化“三项机制”:一是“办理失败案例复盘制”,对因主观不努力导致办理未果的建议,要求承办单位在人代会或常委会上作专题说明,分析“自身努力不足”的具体表现,并让参会代表对该建议办理结果进行票决测评评议;二是“政策创新激励机制”,对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建议所提问题的部门,给予“政策创新奖”,在年度考核中加分;三是“代表建议办理能力培训制”,将“如何创造性办理建议”纳入部门领导干部必修课,邀请办理成效突出的单位分享经验,破除“政策依赖症”和“路径依赖症”。
基层人大代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神经末梢”,更是人民民主的“毛细血管”。办理基层人大代表建议不是“完成任务”,而是“践行承诺”;不是“对代表负责”,而是“对人民负责”。只有真正将“多解决”作为价值导向,将“真满意”作为质量标杆,将“多主观反思”作为行动自觉,才能让每一条建议都走出“纸面”,走进“地面”,走进群众“心坎”,让每一条建议都兑现成“民生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