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守住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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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王晓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平安陕西、法治陕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9月22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结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针对心理健康、网络犯罪、毒品侵害、学生欺凌等热点问题,《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了有关部门、家庭、学校、社会等在预防犯罪教育层面的职责,通过强化家庭监护、学校管教、国家机关保护等责任,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推动社会广泛参与,积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鉴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修订草案》突出了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有关社会组织、公民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可以予以劝阻、教育,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可以向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加强管理教育,并可以依法予以教育惩戒;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采取训导、专题教育、心理辅导与行为干预等管理教育措施,并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修订草案》鼓励培育从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开展预防犯罪的宣传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和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等工作。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开展专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未成年人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