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细化权益保障 法治护航“她”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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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王晓辉)9月22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强化了妇女权益的保障。在妇女政治权利方面,新增妇女议事协商制度、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参与民主决策、支持女性人才成长等规定,明确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保障女干部培训机会。
  在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鼓励和支持妇女就业创业,完善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的投诉举报及解决路径。新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与生育相关的保障措施、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励机制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等规定。新增保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相关规定。
  在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妇女疾病普查制度,开展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等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和康复。推动为适龄女性按照有关规定接种可预防宫颈癌的人乳头瘤病毒疫苗。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
  在妇女财产权益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不得以风俗习惯、婚姻状况等为由,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益,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修订草案》特别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分配遗产时,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在同等条件下,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应当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