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立法规范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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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瑜)9月22日,《陕西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提交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对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审议票决、组织实施和监督测评等作出规定,旨在把我省各地实施票决制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至法律层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通过法定途径和方式全过程参与民生实事项目,推进票决制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长效化。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源于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提出并推动建立的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2023年10月,省委出台《关于县乡两级全面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我省探索推行票决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和要求,为我省探索开展票决制提供了制度依据。经过几年探索实践,票决制已在我省县乡两级实现了全覆盖,推动解决了一大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充分体现了票决制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助力推动中心工作、加强基层治理、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规定草案明确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明确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依法办事。同时,规定草案明确民生实事项目是指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票决,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确定和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应当体现普惠性、均衡性、公益性,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增进民生福祉。
规定草案明确了民生实事项目的项目征集、审议票决、组织实施、监督测评等环节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确保把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贯穿到票决制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在项目征集环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托代表联络站等平台,通过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收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结合梳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民生实事建议项目。
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规定草案明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差额票决;大会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在实施和监督方面,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制定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明确责任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资金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专题调研、开展视察等方式,实现对民生实事项目全过程闭环监督;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适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民生实事票决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此外,规定草案还对各设区的市和街道开展票决制工作作出原则性规定。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源于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提出并推动建立的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2023年10月,省委出台《关于县乡两级全面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我省探索推行票决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和要求,为我省探索开展票决制提供了制度依据。经过几年探索实践,票决制已在我省县乡两级实现了全覆盖,推动解决了一大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充分体现了票决制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助力推动中心工作、加强基层治理、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规定草案明确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明确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依法办事。同时,规定草案明确民生实事项目是指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票决,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确定和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应当体现普惠性、均衡性、公益性,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增进民生福祉。
规定草案明确了民生实事项目的项目征集、审议票决、组织实施、监督测评等环节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确保把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贯穿到票决制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在项目征集环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托代表联络站等平台,通过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收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结合梳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民生实事建议项目。
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规定草案明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差额票决;大会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在实施和监督方面,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制定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明确责任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资金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专题调研、开展视察等方式,实现对民生实事项目全过程闭环监督;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适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民生实事票决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此外,规定草案还对各设区的市和街道开展票决制工作作出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