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买手机断供
消费者需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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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刚 杨孟盈
随着消费金融模式的创新发展,“先享后付”“分期租购”等新型交易方式在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领域迅速普及。此类模式通过降低消费门槛、灵活配置资源,既满足了消费者对高端电子产品的即时需求,也为商家拓展了市场空间。然而,部分消费者未充分评估还款能力导致断供现象发生,商家能否主张收回手机或要求赔偿?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李某与某手机店铺签订《手机租购协议》,约定以“月付399元、分24期支付”的融资租赁方式获得一部价值9600元的高端手机,并明确租期届满后手机所有权归李某。合同履行期间,李某支付6期款项后无力继续履约,经平台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剩余款项。平台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支付剩余款项7182元及违约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李某仅支付6期手机款项,未支付金额已超总价款的五分之一,且经店家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故店家有权要求李某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同时,李某辩称协议约定违约金过高,主张仅需支付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鉴于店家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范围,而其主张的2000元违约金(约占未付价款的27.8%)明显超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构成“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综合考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法判决由李某立即支付剩余款项7182元及违约金718.2元(未付价款的10%)。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选择“先享后付”“分期租购”等新型消费模式时,应充分评估自身经济状况与持续履约能力,避免因短期消费欲望透支长期还款能力。同时,商家在拟定格式合同时,需遵循公平原则合理设定违约金条款,避免通过过高违约金获取不当利益,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金融市场环境。
随着消费金融模式的创新发展,“先享后付”“分期租购”等新型交易方式在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领域迅速普及。此类模式通过降低消费门槛、灵活配置资源,既满足了消费者对高端电子产品的即时需求,也为商家拓展了市场空间。然而,部分消费者未充分评估还款能力导致断供现象发生,商家能否主张收回手机或要求赔偿?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李某与某手机店铺签订《手机租购协议》,约定以“月付399元、分24期支付”的融资租赁方式获得一部价值9600元的高端手机,并明确租期届满后手机所有权归李某。合同履行期间,李某支付6期款项后无力继续履约,经平台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剩余款项。平台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支付剩余款项7182元及违约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李某仅支付6期手机款项,未支付金额已超总价款的五分之一,且经店家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故店家有权要求李某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同时,李某辩称协议约定违约金过高,主张仅需支付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鉴于店家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范围,而其主张的2000元违约金(约占未付价款的27.8%)明显超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构成“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综合考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法判决由李某立即支付剩余款项7182元及违约金718.2元(未付价款的10%)。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选择“先享后付”“分期租购”等新型消费模式时,应充分评估自身经济状况与持续履约能力,避免因短期消费欲望透支长期还款能力。同时,商家在拟定格式合同时,需遵循公平原则合理设定违约金条款,避免通过过高违约金获取不当利益,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金融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