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谈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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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阳春
案 情
2023年9月19日晚,鱼某在朋友陈某家二楼玩耍,当晚10点,与陈某有积怨的孙某伙同路某、唐某某冲进陈某家将陈某从二楼房间拉到一楼大厅进行殴打,殴打的过程被多人目击,陈某的亲戚到场进行劝阻,孙某、路某、唐某某因而心生怒气。十多分钟后孙某持一把铁柄平头菜刀、路某持一把木柄平头砍刀、唐某某持一把西瓜刀再次冲进陈某家滋事。路某手持平头砍刀在陈某家后厨房门口小巷碰见鱼某,路某认出鱼某系陈某朋友便持刀朝他冲去,在路某距离鱼某家约4米远时,鱼某见到路某手上的平头砍刀,鱼某在慌乱中从旁边的角落处拿起一把长约1米的铁质器械并双手持铁质器械朝路某头部劈下,劈中路某左边头部。2023年11月11日,经公安局机关对路某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路某的伤情等级为重伤。
分 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鱼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鱼某在案发前曾目击过路某对其朋友陈某进行辱骂、殴打,其后续行为存在替陈某进行打击报复的可能性。鱼某观察到路某冲入陈某家,持铁质器械等候路某过来并对路某头部进行重击,导致路某昏迷不醒瘫倒在地。鱼某持凶器殴打路某致路某重伤,可以认定鱼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鱼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鱼某与路某事前互不相识,不存在矛盾冲突,鱼某没有斗殴的故意。本案的起因系对方挑起,事故伤害发生地点也在陈某家中,双方攻击与防卫的关系清楚明了。路某纠集唐某某、孙某等人持刀冲入他人家中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鱼某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维护自己的人身免遭不法伤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因此鱼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属于正当防卫。
辨 析
笔者认为鱼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鱼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四个要素:
1.本案的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人。反对意见认为,本案中路某未造成不法侵害,不能认定其为不法侵害人,此意见系错误的。即使加害人的犯罪尚未着手实施,但只要其先前的不法行为已经对防卫人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危险,都应认定其“不法侵害”已现实存在。本案中,案发前路某三人与陈某发生矛盾,曾在案发前将陈某从家中二楼强行拉走、殴打,此后,路某再次持刀闯入陈某家中并冲向鱼某,鱼某可以预见到路某会对自己造成不法侵害,因此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路某系不法侵害人。
2.防卫的时间点上来看,鱼某进行防卫行为时系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反对意见认为,路某此时未造成不法侵害,不能认定该时间点为不法侵害进行时。本案中,路某手持刀具冲入孙某家中再次行凶滋事,其冲向鱼某时,可以认为鱼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及现实的危险当中,因此,反对意见不成立。
3.防卫的目的系自我保护。鱼某与路某事前互不相识,不存在矛盾冲突,鱼某没有斗殴故意,也没有事先准备器械,本案的起因系对方挑起,面对路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及现实的危险,鱼某情急之下本能地采取防卫措施,以期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反对意见认为,鱼某有持械对峙、斗殴的倾向,其目的不纯。该观点是错误的,若鱼某有持械斗殴的倾向,大可早做准备,持械主动与路某等人对峙、斗殴,从案发时其慌乱中拿起铁质器械反击的行为中,也可以看出其并无持械对峙、斗殴的故意,其目的系自我保护。
4.防卫的结果系阻止了不法侵害的发生。本案中,鱼某在案发时对侵害行为的客观危险程度进行判断时,怀疑其他防卫手段的有效性,认为不得不使用更为激烈的防卫手段就不能自保时,具有危险性的防卫行为也在防卫的必要限度之内,因此路某持刀冲向鱼某时,鱼某判断该行为存在危险性且无其他防卫途径,持器械击打路某以期阻止不法侵害,未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且路某因击打倒地后,鱼某在可以进行追击的情况下,未继续击打路某头部或其他损害路某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是选择离开现场。从结果上看,鱼某的防卫行为阻却了不法侵害的发生,而不是侵害了路某的人身权益。反对意见认为,结果上看,鱼某的行为造成了路某的人身损害,系典型的只看结果,忽略了整个事件的逻辑性与合理性,系不正确的。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鱼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和社会意义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面对人身伤害与生命、财产、健康威胁时自力救济的一项自我保护权利。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在办理每一个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的案件时保持公正、客观,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让法与理得到和谐统一,在认定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好防卫行为的四个要素,不能简单套法律条文,应综合案情来进行判断,真正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最大作用,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案 情
2023年9月19日晚,鱼某在朋友陈某家二楼玩耍,当晚10点,与陈某有积怨的孙某伙同路某、唐某某冲进陈某家将陈某从二楼房间拉到一楼大厅进行殴打,殴打的过程被多人目击,陈某的亲戚到场进行劝阻,孙某、路某、唐某某因而心生怒气。十多分钟后孙某持一把铁柄平头菜刀、路某持一把木柄平头砍刀、唐某某持一把西瓜刀再次冲进陈某家滋事。路某手持平头砍刀在陈某家后厨房门口小巷碰见鱼某,路某认出鱼某系陈某朋友便持刀朝他冲去,在路某距离鱼某家约4米远时,鱼某见到路某手上的平头砍刀,鱼某在慌乱中从旁边的角落处拿起一把长约1米的铁质器械并双手持铁质器械朝路某头部劈下,劈中路某左边头部。2023年11月11日,经公安局机关对路某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路某的伤情等级为重伤。
分 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鱼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鱼某在案发前曾目击过路某对其朋友陈某进行辱骂、殴打,其后续行为存在替陈某进行打击报复的可能性。鱼某观察到路某冲入陈某家,持铁质器械等候路某过来并对路某头部进行重击,导致路某昏迷不醒瘫倒在地。鱼某持凶器殴打路某致路某重伤,可以认定鱼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鱼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鱼某与路某事前互不相识,不存在矛盾冲突,鱼某没有斗殴的故意。本案的起因系对方挑起,事故伤害发生地点也在陈某家中,双方攻击与防卫的关系清楚明了。路某纠集唐某某、孙某等人持刀冲入他人家中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鱼某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维护自己的人身免遭不法伤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因此鱼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属于正当防卫。
辨 析
笔者认为鱼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鱼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四个要素:
1.本案的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人。反对意见认为,本案中路某未造成不法侵害,不能认定其为不法侵害人,此意见系错误的。即使加害人的犯罪尚未着手实施,但只要其先前的不法行为已经对防卫人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危险,都应认定其“不法侵害”已现实存在。本案中,案发前路某三人与陈某发生矛盾,曾在案发前将陈某从家中二楼强行拉走、殴打,此后,路某再次持刀闯入陈某家中并冲向鱼某,鱼某可以预见到路某会对自己造成不法侵害,因此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路某系不法侵害人。
2.防卫的时间点上来看,鱼某进行防卫行为时系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反对意见认为,路某此时未造成不法侵害,不能认定该时间点为不法侵害进行时。本案中,路某手持刀具冲入孙某家中再次行凶滋事,其冲向鱼某时,可以认为鱼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及现实的危险当中,因此,反对意见不成立。
3.防卫的目的系自我保护。鱼某与路某事前互不相识,不存在矛盾冲突,鱼某没有斗殴故意,也没有事先准备器械,本案的起因系对方挑起,面对路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及现实的危险,鱼某情急之下本能地采取防卫措施,以期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反对意见认为,鱼某有持械对峙、斗殴的倾向,其目的不纯。该观点是错误的,若鱼某有持械斗殴的倾向,大可早做准备,持械主动与路某等人对峙、斗殴,从案发时其慌乱中拿起铁质器械反击的行为中,也可以看出其并无持械对峙、斗殴的故意,其目的系自我保护。
4.防卫的结果系阻止了不法侵害的发生。本案中,鱼某在案发时对侵害行为的客观危险程度进行判断时,怀疑其他防卫手段的有效性,认为不得不使用更为激烈的防卫手段就不能自保时,具有危险性的防卫行为也在防卫的必要限度之内,因此路某持刀冲向鱼某时,鱼某判断该行为存在危险性且无其他防卫途径,持器械击打路某以期阻止不法侵害,未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且路某因击打倒地后,鱼某在可以进行追击的情况下,未继续击打路某头部或其他损害路某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是选择离开现场。从结果上看,鱼某的防卫行为阻却了不法侵害的发生,而不是侵害了路某的人身权益。反对意见认为,结果上看,鱼某的行为造成了路某的人身损害,系典型的只看结果,忽略了整个事件的逻辑性与合理性,系不正确的。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鱼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和社会意义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面对人身伤害与生命、财产、健康威胁时自力救济的一项自我保护权利。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在办理每一个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的案件时保持公正、客观,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让法与理得到和谐统一,在认定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好防卫行为的四个要素,不能简单套法律条文,应综合案情来进行判断,真正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最大作用,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