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条例草案进入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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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张婷 王晓辉 熊烈)7月23日,《陕西省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条例主要依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调整和规范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的组成、职责、职权、运行机制等,据此,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条例名称修改为《陕西省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人大街道工委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法律地位、职能作用和工作机制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人大常委会在街道的工作机构,向设立其的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为突出人大街道工委在服务保障代表履职方面的职能作用,明确人大街道工委的监督职能,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通过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线上、线下代表履职工作平台,创新代表履职特色服务,为编入本辖区的人大代表履职提供便利的内容;明确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交办,在辖区内协助做好监督、选举和其他工作;增加人大街道工委加强对辖区内基层联系点的联系服务,协助上级人大常委会做好基层联系点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的内容。
  在征求省委编办意见的基础上,考虑街道辖区内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情况和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特点,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的委员人数不作明确的数量规定,有利于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为进一步规范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和工作程序,规定工作委员会会议须有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明确人大街道工委交办的意见建议,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街道人大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方案,组织实施。